2020年3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5号国务院令,公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耕作栽培方式改变和农作物复种指数提高,农作物病虫害呈多发、频发态势,重大农作物病虫害时有发生,如2019年草地贪夜蛾入侵我国,严重危害玉米等作物,现行的一些制度规范难以适应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亟需通过立法明确防治责任,规范防治规程和防治方式,鼓励专业化、绿色防控,加强责任追究等,为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送审稿)》。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科研机构的意见,并赴实地开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农业农村部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送审稿)》作了反复研究和修改,形成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草案)》。2020年3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3月2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条例》。
✦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主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防治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治相关工作。三是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防治相关工作。四是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及时采取防止病虫害扩散的措施,病虫害严重发生或者暴发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问:《条例》在完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制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监测预报是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的前提和基础,《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完善了监测预报制度。一是加强监测网络建设管理,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监测网络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二是规范监测内容,主要监测病虫害发生种类、时间、范围、程度等,并规定监测技术规范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三是规范监测信息报告及预报发布,规定监测信息应当及时上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
✦问:《条例》在完善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制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细化了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各项措施。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抗药性监测评估,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二是实行分类防控,按照农作物病虫害特点和危害程度将农作物病虫害分为三类,明确一类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控制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二类、三类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控制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三是规范灾情信息发布,规定农作物病虫害灾情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发布。
✦问:《条例》对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有哪些要求?
答:农作物病虫害暴发时,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方面:一是明确应急预案的制定职责,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业务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二是规定农作物病虫害暴发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划定应急处置范围和面积、组织调集应急处置队伍、启动应急备用物资、组织应急处置行动等措施。三是明确相关部门的配合义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民航、气象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工作。
✦问:近年来,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条例》从哪些方面对其加强规范管理?
答: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专业化病虫害防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此,《条例》设专章对其进行规范管理。主要规定了以下方面:一是规定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二是考虑到防治服务的专业性、技术性,《条例》规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田间作业人员应当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防治相关用品。三是为保障防治服务的科学、规范,《条例》规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建立服务档案,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问:《条例》为什么强调坚持“绿色防控”?
答: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推进绿色发展的要求,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必须注重采用绿色防控技术、走绿色发展之路。为此,《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依法推广应用,普及应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推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智能化、专业化、绿色化;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有关院校等单位和个人研究、依法推广绿色防控技术,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使用绿色防控技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5号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已经2020年3月17日国务院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3月26日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是指对危害农作物及其产品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预报、预防与控制、应急处置等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科技支撑、绿色防控。
第四条 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的特点及其对农业生产的危害程度,将农作物病虫害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常年发生面积特别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其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二)二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常年发生面积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其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三)三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一类农作物病虫害和二类农作物病虫害以外的其他农作物病虫害。
新发现的农作物病虫害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确定其分类前,按照一类农作物病虫害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植物保护工作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有关技术工作。
第八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防治工作予以配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依法推广应用,普及应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推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智能化、专业化、绿色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生态治理、健康栽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和先进施药机械以及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十一条 对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的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除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迁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毁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重新建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种类、时间、范围、程度;
(二)害虫主要天敌种类、分布与种群消长情况;
(三)影响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田间气候;
(四)其他需要监测的内容。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技术规范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不得授意他人编造虚假信息,不得阻挠他人如实报告。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综合分析监测结果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
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包括农作物病虫害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的种类、时间、范围、程度以及预防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确需开展的,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境内有关单位与其联合进行,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未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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